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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禁止所屬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
、酒後滋事及酒後駕車,以端正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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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職員、工友、技
工、駕駛及各種臨時人員。
本要點所稱酒後駕車係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汽車或機
車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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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之懲處如下:
(一)上班、午休時間:記過一次。
(二)酒後於上班時間滋事者:視情節記過二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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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酒後駕車經酒測或肇事者之懲處如下:
(一)經酒測:
1.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零點零一毫克以上未滿零點二五毫克
者,記過一次。
2.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未滿零點四毫克者
,記過二次。
3.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四毫克以上者,記一大過。
(二)肇事:
1.致人於死、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1)政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
(2)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
考績免職。如未符合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依公務員懲
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3)教職員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解聘或免職
。
(4)工友(含技工、駕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解(聘)僱。
2.除前目情形外,視肇事個案情節輕重予以記一大過或依公務員
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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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班時間飲酒、酒後駕車經警察舉發或肇事者,除依第三、四點規定
懲處外並予曠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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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法令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記過二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另
再依第四、五點規定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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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後駕車累犯違規(含未依法令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除應有之懲處外,視情節輕重再予以記一大過或依公務員
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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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酒後駕車經警察取締或未依法令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未於事後一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如經事後查知具有酒駕事實,除
應有之懲處外,再依違反誠實之義務,予以申誡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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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種臨時人員有第三至第八點之情事者,除依規定懲處外,並列入續
聘僱參考。但酒後駕車肇事者,應予解聘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