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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市有財產,特設臺中市市有財產
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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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事項。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事項。
(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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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一人。
(九)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代表四人(由本府指定之地政事務所各派一
人)。
前項各機關代表,由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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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科長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由執行秘書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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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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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
或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
數,並參與會議之發言與表決。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
委員關於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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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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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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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會議決議,應陳報本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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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依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