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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解決本市低收入戶滿二足歲至五歲以下之子女托育問題,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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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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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本市且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幼童,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同居之家長,得申請托育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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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就讀於本市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學前幼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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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為每名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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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領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托兒所繳費或註冊收據、就托證明書(證明就托日期及該期結束日期)等正本,及請領人或幼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至該幼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托育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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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領有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補助或教育單位之身心障礙者子女、身心障礙幼童學雜費補助者,或其他政府機關托育補助者,不得重覆請領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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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請領人以不實之證明文件申請或重覆申領托育津貼者,本局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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