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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青字第10700152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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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長期照顧業務,發展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特設臺中市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規劃及諮詢事項。
(二)長期照顧資源開發及整合輔導事項。
(三)長期照顧服務品質提昇諮詢及策劃事項。
(四)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政策之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市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長期照顧相關專家、學者代表。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之;出缺補派(聘)時,其派(聘)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幹事二人,由本府衛生局及社會局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或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