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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修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考字第102005365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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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目標:
倡導終身學習,結合學界資源,建立有系統的公務人力資源發展與進
修管道,促進組織發展與個人自我發展,使個人與組織與時俱進,並
充分發展潛能,以提昇服務效能。
三、適用對象: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
四、進修方式:
(一)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公務人員利用全部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
關之進修。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公務人員利用部分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
關之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三)公餘時間進修:公務人員利用非上班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之進
修。
五、進修人數:
   (一) 當年度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
          時,以一人計。
   (二) 參加公餘時間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 公務人員參加進修,須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於
          學期結束前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始得適用本計畫有關公
          假或經費補助之規定。
   (二) 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參加進修者,應報上一級機關核准。
   (三) 變更進修方式者,應重新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同意後,始得變更
          之。
         
七、進修義務: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
停薪期間相同。
八、經費補助:
   (一)自行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
         助。
   (二)公餘時間進修者,其進修費用(含學費、學分費或雜費)每人每
         學期補助三分之一,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且總補助金額
         不得超過各機關學校編制員額乘百分之五乘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如申請總金額超過額度,由各機關學校在總額度內按比例平
         均調整之。
   (三)公餘時間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
         成績通知書影本(進修之成績須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
         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
         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及繳費收
         據申請補助。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九、終身學習認證:
    進修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請進修機關(學校)辦理進修成績之登
    錄,或將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一份送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
    辦理進修成績登錄。
十、本計畫未載明之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