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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民團體辦理蔬果花卉共同運銷工作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授農運字第100003868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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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立蔬果運銷秩序,調節供需及提高農民團體工作人員之工作效率,促進共同運銷發展,特依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經本府核准列入辦理蔬菜、水果、花卉共同運銷之本市各區農會、各合作社(場)均列入考評之對象。
三、工作考評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四、工作考評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並以各果菜、花卉批發市場提供之資料為準。
五、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致無法達成預定數量,由該農民團體於災害發生後一星期內調整當年度預定供應量,並報府備查。
六、本市農會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彙集資料辦理初審,並於初審結束後十五日內製作評分表二份送本府複審,凡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並取第一名一單位,第二名二單位,第三名三單位。
七、考評結果前三名及優等之農民團體,優先列入下年度相關計畫補助參考,其實際工作人員由本府另定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