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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立蔬果運銷秩序,調節供需及提高農民團體工作人員之工作效率,促進共同運銷發展,特依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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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府核准列入辦理蔬菜、水果、花卉共同運銷之本市各區農會、各合作社(場)均列入考評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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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考評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並以各果菜、花卉批發市場提供之資料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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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致無法達成預定數量,由該農民團體於災害發生後一星期內調整當年度預定供應量,並報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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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農會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彙集資料辦理初審,並於初審結束後十五日內製作評分表二份送本府複審,凡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並取第一名一單位,第二名二單位,第三名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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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評結果前三名及優等之農民團體,優先列入下年度相關計畫補助參考,其實際工作人員由本府另定獎勵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