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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體字第10000406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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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臺中市學校衛生工作,促進學校及學生教職員工健康,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事項。
(二)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
(三)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
(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
(五)學校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及研發事項。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學校午餐業務建議及諮詢事項。
(八)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及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至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及所屬機關主管一人至三人。
(二)學校衛生工作績優現職人員二人至三人。
(三)相關民間團體負責人二人至三人。
(四)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兼之。
六、本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單位機關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