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基層建設及迅速有效執行區里基層建議案及臺中市議會建議之小型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各區小型工程費編列於區公所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由各區公所執行工程簽辦、發包事項,預算應參照本府建設局最近之材料單價表編列。 |
|
三、各區小型工程費支應項目如下: (一)次要巷道之路面、水溝。 (二)擋土牆或欄杆等新設或修繕。 (三)其他經審查認定之小型工程。 前項工程施作涉及私有土地者,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 |
|
四、各區公所辦理小型工程時,區公所應先組成審查小組並召開會議審查,斟酌輕重緩急予以適切處理,但有配合款或無償提供土地者應優先辦理。 各區因緊急災害或臨時發生事故,未立即搶修,將造成危害或嚴重影響其他重要施設安全者,其工程費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工程,由區長全權處理,並於下次審查小組會議追認。 |
|
五、區公所對於各里實際需求之工程建設應於各項會議議決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及審查作業。 |
|
六、區公所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將全區小型工程費支應情形於翌年一月二十日前填送小型建設工程案執行結果統計表、小型工程費施設工程統計表及竣工成果表(含照片)(表格詳如附件)各一份報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