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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閒置土地管理效益,美化環境景觀,防止土地因空置衍生占用、衛生或治安等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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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閒置土地,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經管尚未依計畫開發使用、收益或處分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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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認養人,係指與土地管理機關訂定認養契約之個人、企業或機關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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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機關提供閒置土地綠美化,應報經本府核准後與認養人簽訂認養契約(格式如附件一),認養期間以二年一期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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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養人僅得使用管理機關提供之市有土地種植花草樹木或整理維護環境,其責任義務及相關限制如下: (一)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二)不得有建築、施設圍障、設置攤販、停車場、堆置或掩埋廢棄物、採取土石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施作綠美化或整理維護環境,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自行負擔全部費用,施作或維護有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賠償之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負擔費用或賠償支出。 (四)不得將市有土地提供第三人使用。 (五)認養期間,無需向管理機關支付土地使用費,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市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管理機關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 (六)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返還管理機關。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依臺中市市有房地租金率基準,補繳自違約日起至實際返還土地日期間之占用使用補償金予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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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養契約終止事由如下: (一)契約期滿。 (二)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隨時以書面通知認養人終止契約: 1、認養人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 2、認養人將土地一部或全部交與他人使用。 3、認養人有其他足以妨礙土地所有權之行為。 4、認養人申請提前終止契約,交還土地。 5、土地有收回自行管理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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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養期間,管理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土地之使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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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管理機關擬具處理意見,簽奉市長核准後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