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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市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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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
(二)土地改良物。
(三)房屋建築及設備。
(四)機械及設備。
(五)交通及運輸設備。
(六)雜項設備。
(七)有價證券。
(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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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有財產各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
設置市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
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財產
卡欄位不敷使用時,得由管理機關加設輔助卡登記之。
前項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
替代。
市有財產產籍應由管理機關核實登載,並由各直屬上級主管機關辦理
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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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及使用年限,參照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
分類辦理;查無相符之財產分類編號名稱者,由管理機關衡酌性質或
年限相似之財產編號據以辦理,並於財產卡註明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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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卡之財產價值,按其性質依會計制度辦理折舊或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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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
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
,依其取得之價格。
2、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
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
當期評定現值列帳,無評定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
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受贈財產之計價,按贈與人提供之憑證及相關資料辦理;未提供相關
資料者,由受贈機關辦理市場訪價;無法依市場訪價辦理者,由受贈
機關自行估定之。
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區別其經費來源,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
年限兩年以上,始列入財產管理。整批採購之情形,視其每件單價而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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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點登記財產價值時,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未滿一元者,四捨五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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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有財產因取得、保管、使用、增減值、報損及報廢等管理情形變動
時,管理機關應依核定公文書或憑證資料,填造下列登記憑證,據以
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
(一)財產增加單:財產增置時,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
(二)財產移動單:機關內部因業務需要變更財產使用單位或保管人時
,按移交日期填造。
(三)財產增減值單:財產發生增減異動,以及財產因辦理大修致延長
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須增列財產原值時,按增減異動原因
發生日期填造。
(四)財產減損單:財產發生減損或有其他應辦理財產減帳之情形時,
按減帳原因發生日期填造。
土地類財產得以土地明細清冊代替前項憑證。
財產依第十二點規定或其他原因須辦理產籍資料釐正時,應視個案情
形填造第一項憑證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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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應於承攬廠商提報驗收完成後,就工程所產
生之財產增加或增值情形,填造財產增加單或財產增減值單,不得逕
以工程項目名稱登列財產。
管理機關應於新建建築物工程竣工及領取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向所
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管理機關登記,並完成財產登
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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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
時,應予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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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產帳及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錯誤、重複或漏登,致與實際狀況
不符者,管理機關應予釐正。不動產因標示變更或因地政機關地籍
整理造成面積或價值增減者,亦同。
管理機關發現財產有物無帳時,應即查明其原始取得資料補登財產
帳;查無原始取得資料者,由管理機關自行估定財產相關資料據以
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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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管理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得申請免
核發權利書狀,其他財產權利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管理
機關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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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管理機關之各級主管與財產帳及財產卡管理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
財產帳、財產卡、財產權利憑證、財產登記憑證及其他應行移交事
項,應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與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列冊辦
理正式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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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市有財產因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等遭致損失須辦理報損,
或未達規定使用年限須辦理報廢者,由管理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
條、第五十八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各機關
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於事件發生翌日起三個月內,不動
產應填製「市有房屋及附著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動產
應填製「經管市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毀)查核表
」,並檢附下列資料提報直屬上級機關填具查核意見後,報由本府
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一)遺失、毀損、天災或意外事故報損:
1、財產減損登記憑證。
2、保管人或使用人書面報告。
3、檢討會議紀錄或報告。
4、具體改善措施。
5、事發現場照片或現況照片。
6、事發位置平面圖。
7、其他佐證資料。
(二)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報廢:
1、財產減損登記憑證。
2、報廢說明。
3、坐落位置平面圖。
4、現況照片或圖示。
5、拆除材料價值明細表。
6、其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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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有財產已達規定最低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由管理機關依審計
法第五十七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
定金額表規定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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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市有財產依前二點規定完成報廢或報損程序者,應依核定公文書填
製財產減損單,辦理產籍減損異動。但市有不動產應俟拆除完竣後
,始得辦理產籍減損異動,並向所轄地政事務所及稅捐機關辦理滅
失登記及註銷稅籍。
市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奉准報廢者,其處理程序依臺中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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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管理機關對使用中之財產,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定期盤點一次
,必要時應實施不定期盤點,以妥善管理市有財產。
定期盤點之方式,應以全面實地盤點為原則。但就經管市有土地部
分,得依臺中市市有土地清查及清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
辦理。
財產盤點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財產管理單位應擬具財產盤點實施計畫,並由管理機關首長指
定政風、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
(二)財產管理單位應造具盤點清冊,確實核對經管帳物及個別財產
卡所載與實際情形是否相符;盤點清冊應由財產保管人、財產
管理單位人員及監盤人員共同會章。
(三)財產保管人應配合盤點期程,依盤點清冊提供經管之財產受盤
,因故無法配合者,應擇期補辦或採取其他替代方式辦理。
(四)財產管理單位應製作盤點紀錄,如有不動產應檢附現況照片,
連同盤點清冊簽會監盤人員後,陳請管理機關首長核閱。
(五)盤點結果發現缺失應列管追蹤至釐清或改善完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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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有財產移撥市屬各機關學校者,撥出機關應填製「財產撥出單」
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
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
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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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註銷產籍登記方式如下:
(一)將財產減損單所載單號、減損原因及核定公文書登入財產卡減
損紀錄欄。
(二)在財產卡其他事項欄註記「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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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編具「財產增減表」及「財產分
類量值統計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編具「財產增減表」、「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及前一年度「財產總目錄總表」;經管珍
貴動產或不動產者,並應附具「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表」、「
分類量值統計表」及「總目錄總表」報其直屬上級機關彙送臺中
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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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府財政局於辦理財產檢核時,應一併查核各管理機關產籍登記
事務。
管理機關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帳卡或報表之登記
者,本府財政局應予以糾正,並得視情節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
檢核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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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所需財產帳、財產卡及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
未定部分,參照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所訂格式及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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