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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議員、區民代表及里長福
利互助業務,特設臺中市議員區民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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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保管事項。
(二)福利互助金之給付審核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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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中市議會秘書長。
(二)本府秘書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人事處處長。
(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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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副局長兼任;置組長二人,
組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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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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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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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
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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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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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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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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