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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中市自由路商圈太
陽廣場(以下簡稱太陽廣場)使用及管理,促進商圈之繁榮與改善市
容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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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太陽廣場,係指臺中市自由路二段八十七號前之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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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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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太陽廣場對外開放,借用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但經本局
許可者,得延長至下午十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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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太陽廣場舉辦活動,除經本局專案核准外,應以公益、文化或商
圈行銷宣傳活動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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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學校、團體、法人申請借用太陽廣場,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
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一)活動計畫書
(二)場地佈置圖
(三)清潔維護計畫書
(四)交通維持計畫,不封街者免附。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本局核准並由借用單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後
始得使用,除經本局同意者外,每次借用以三日為限。同一期
間有二單位以上申請者,以本局受理時間最先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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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單位使用場地經本局核准使用後因故需改期者,應於使用前三
日以書面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改期後之使用期間,本局無法提供場
地時,保證金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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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單位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場地全部或一部轉借或提供他人使用。
(二)借用期間屆滿,應立即清除場地內之器物及垃圾。
(三)嚴禁重型車輛進入借用場地。
(四)應確實遵守垃圾分類,噪音防制與空氣污染等相關規定。
(五)借用期間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及環境
衛生。
(六)接受本局相關單位之監督及指導。
借用期間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得終止借用且保證金不予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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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准借用者,終止其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活動性質有損害區內設施或植栽之虞。
(四)婚喪喜慶影響環境安寧及空氣污染之活動。
(五)廣場及相關設施養護期間。
(六)活動內容與本局核准內容不符。
(七)違反前點第一項規定經本局終止借用未滿一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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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用期間屆滿,借用單位應將場地點交本局,經本局查驗合格後,
保證金無息退還。如有損壞設施或未清除垃圾之情事者,借用單位
應於三日內恢復原狀或清除完畢,逾期未清除或未辦理者,本局得
代為回復原狀或清除,其費用自保證金扣除,餘額無息退還,保證
金不足者由借用單位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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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