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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市民申請自費移植及換植行
道樹之需求,及本市行道樹因妨害住戶進出或因施工而必須遷移者,
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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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費移植:
(一)行道樹位於建物大門立面之二柱間,由左右二柱中心起算超過(
三分之一)範圍內(如附圖一)。
(二)行道樹位於建物大門立面之二柱間,由左右二柱中心起算未達(
三分之一)範圍內,但正對出入口(如附圖二)。
(三)行道樹位於建物大門立面之二柱間,由左右二柱中心起算未達(
三分之一)範圍內,現場行道樹間距足夠,民眾願意將植穴改設
並移植至柱位。
(四)行道樹位於新建工地施工車輛出入口,由兩側邊緣起算超過(三
分之一)範圍內,但暫時移植者,施工完成後若無妨礙進出仍應
回植。
(五)行道樹位於大樓車道出入口,於相關法規規定影響行車視角範圍
內。
(六)其他情形經專案簽奉核准移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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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自費移植:
(一)二公尺以上人行道之行道樹。
(二)行道樹位於建物大門立面之二柱間,由左右二柱中心起算未達(
三分之一)範圍內。
(三)建物正面超過二柱位以上,樹木非位於出入口處如:商店櫥窗
、汽車修配廠等。
(四)新建工程工地施工圍籬於一樓結構體完成後,無法判定有妨礙
出入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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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植後植穴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申請移植:損壞舖面及植穴由申請人復原填平。
(二)請換植其他樹種
(三)二公尺以下人行道:損壞舖面復原,植穴以灌木草花綠化。
(四)二公尺以上人行道:改設置長植穴並配合一路一樹種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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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植栽移(換)植後應立即架設支架以防傾倒,移(換)植後之樹穴,申請
人需負責填沃土或依原材質復平,並繳交保固保證金每株新台幣五千
元,未依前項規定復平,本局得動用保證金逕為修復,金額不足部分
申請人應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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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移(換)植之植栽保固期為一年,申請人應履行管理維護之保固,保固
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前項保固期間植栽無
存活時,應報本局同意後再予補植,未依規定補植者,視為毀損行道
樹,應依臺中市行道樹賠償標準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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