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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教師申訴案件之評議,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臺中市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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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評會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受理申訴案件。
(二)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文件。
(三)通知相關單位限期提出資料或答辯。
(四)召開申評會會議。
(五)製作評議書,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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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評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教育局)局長指定督學擔任並為主管機關代表委員外,餘委員十六人
,由教育局局長就下列人員遴派(聘)組成之:
(一) 教師代表十人:
1、本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三人、國民小學教師
四人。
2、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人。
3、私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
(二) 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 臺中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教師代表需具合格教師資格且未兼任行政職務工作。
第一項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因實際需要,得依第一項名額代表人數另置候補委員十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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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評會得視申訴案件需要遴聘相關專業諮詢委員若干人;其產生由申
評會視申訴案件性質隨時遴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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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評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本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代表七人:
1、第一階段: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依班級數以民主公開方式各推選出教師代表一至三名(一至十
二班一名、十三至三十五班二名、三十六班以上三名),得連
選連任。學校推選教師代表得參考運用教育局提供之臺中市
現職合格且具有法律背景教師人才資料庫,並優先推選之。
被推選之教師代表一名成為候選人,同時為選舉人;餘為選
舉人。
2、第二階段:由第一階段推選之選舉人就候選人,以直接、無
記名單記法投票,選出正式委員及候補委員。
(二)法律專長教師代表二人:由教育局就本市現職合格且具法律專業
知識教師中擬定建議名單。
(三)私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本市各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每校推
薦一人後,由教育局擬定建議名單。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各二人:由教育局擬定建議名單。
(五)教師會代表二人:由教師會推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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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因故出缺時,以候
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
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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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評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
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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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評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但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
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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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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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或關於其服務學校申訴案件者,應
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
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申評會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申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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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評會之行政工作,由教育局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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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