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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辦公室自動化系統實
施差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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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局編制內公務人員。
(二)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行政助理。
前項第二款之人員,各用人單位如因特殊任務需求而排除本要點全部
或部分適用,應簽奉機關首長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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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上班卡:指上班及假日開始加班應刷卡別。
(二)下班卡:指下班及假日結束加班應刷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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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辦公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ㄧ時至五時。
(二)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為彈性上班時間,下午五時至五時三十
分為彈性下班時間。彈性上班時間有刷卡紀錄者,始得為當日
上班起算時點。彈性期間上下班者,其當日須符合每日八小時
之服勤規定。如超過彈性時間刷卡,須請假且不具彈性,請假
時間以上午八時起算。
(三)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至下午一時。
(四)每日應刷上班卡及下班卡,除經簽准免簽到退人員外,應於個
人電腦或公共區域之電腦刷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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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差員工刷卡方式規範如下:
(一)上午出差者,應於下午ㄧ時前刷上班卡,下午五時後刷下班卡
。
(二)下午出差者,上午依上下班時間刷到、退。
(三)上班期間出差者,依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時間刷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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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假員工刷卡方式規範如下:
(一)上午請假者,應於下午ㄧ時前刷上班卡,下午五時後刷下班卡
。
(二)下午請假者,上午依上下班時間刷到、退。
(三)上班期間請假者,依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時間刷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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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班員工應於加班前至差勤系統提出申請,其刷卡方式規範如下:
(一)上班前之加班應專案簽准,並於加班時刷上班卡。
(二)中午之加班應專案簽准,毋需另為刷卡。
(三)下班後之加班,毋需先刷退,俟加班完畢後再刷下班卡。
(四)假日之加班一律刷上、下班卡。
因業務需要在局外加班者或有特殊情形無法刷卡時,應專案簽准後至
差勤系統申請免刷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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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刷上、下班卡者,至差勤系統申請忘刷卡登記,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錄案,但申請次數每月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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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差勤系統因故無法刷卡時,由人事室通知改以紙本簽到退或於系統恢
復後申請補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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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上班時間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
未辦理請假登記者,即應視為曠職。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累
計達八小時者,以曠職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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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項差假均應利用「差勤系統」事先辦妥差假登記,並經單位主管
核准後,方得離開。但因疾病或緊急事故,應即電話報告直屬主管
,經同意後,由同仁代辦或事後二日內補辦請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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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人事室得於上班時間內,實施不定時查勤,其應在勤而未在勤者,
查勤人員須填寫「本局查勤通知單」予以告知,當事人並應於通知
單內所填時間起算二十分鐘內向人事室回報,查勤時間在下班前者
,須於下班前回報,逾時未回報,以曠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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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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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禁止本局員工代替刷卡,經查明有違者,相關人員移送考績委員會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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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差勤應負督導之責,並加強辦公紀律,落實平
時考核;人事室於年終時統計個人差勤紀錄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評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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