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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編報之即時性
及正確性,以增進統計資料使用效能,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公務
統計方案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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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依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核定或備查之公務統
計方案編報之公務統計報表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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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作業由主計處辦理。
受考核機關為依前點規定編報公務統計報表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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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表編報成績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底應行編報之報表核算成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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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考核對象為辦理統計工作人員,包括公務統計報表填表人員、
審核人員、業務主管人員及主辦統計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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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考核機關依公務統計報表權責類型及機關業務屬性分為以下四組:
(一)一般機關組:各一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但不含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以下簡稱地政局)之所屬機關。
(二)區公所組:各區公所。
(三)警察局所屬機關組:警察局各分局及(大)隊。
(四)地政局所屬機關組:各地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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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表編報成績計分標準採百分制,各組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一般機關組:
1.編報時效計分占三十五分。
2.報表內容確度計分占三十五分。
3.報表編報表次計分占二十分。
4.其他事項計分占十分。
(二)區公所組:
1.編報時效計分占四十分。
2.報表內容確度計分占四十分。
3.其他事項計分占二十分。
(三)警察局所屬機關組:
1.編報時效計分占三十五分。
2.報表內容確度計分占三十五分。
3.報表編報表次計分占二十分。
4.其他事項計分占十分。
(四)地政局所屬機關組:
1.編報時效計分占四十分。
2.報表內容確度計分占四十分。
3.其他事項計分占二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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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獎懲標準如下:
(一)一般機關組各機關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標準敘獎:
1.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總嘉獎額度為總表次數乘以百分之八,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首功額度記功一次以不超過考核人數百分之三為原則,不足
一人時以一人為限,總受獎人數不得超過該機關考核人數百
分之五十。
2.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總嘉獎額度為總表次數乘以百分之七,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首功額度嘉獎二次以不超過考核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不足
一人時以一人為限,總受獎人數不得超過該機關考核人數百
分之五十。
3.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總嘉獎額度為總表次數乘以百分之六,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首功額度嘉獎一次,總受獎人數不得超過該機關考核人數百
分之五十。
(二)區公所組各機關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標準敘獎:
1.成績於本組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不含百分之二十)且成績達
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六次,首功額度嘉獎二次至多一人。
2.成績於本組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且未達前
目標準者,嘉獎三次,首功額度嘉獎一次。
(三)警察局所屬機關組各機關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標準敘
獎:
1.成績於本組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不含百分之二十)且成績達
八十五分以上者,總嘉獎額度為總表次數乘以百分之五,無
條件進位至整數,首功額度嘉獎二次至多一人。
2.成績於本組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且未達前
目標準者,總嘉獎額度為總表次數乘以百分之三,無條件進
位至整數,首功額度嘉獎一次。
(四)地政局所屬機關組各機關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標準敘
獎:
1.成績於本組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不含百分之二十)且成績達
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四次,首功額度嘉獎二次至多一人。
2.成績於本組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且未達前
目標準者,嘉獎二次,首功額度嘉獎一次。
(五)各受考核機關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六)各受考核機關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視情節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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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年考核成績由主計處評審完成,簽報市長核定後,轉行各權責主管
機關辦理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