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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內田、旱地目之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申請案件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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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都市計畫內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除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外,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下,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但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者。 (二)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者。 (三)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者。 (四)未依第三點規定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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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於本市都市計畫內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有與前項隔離綠帶或設施,緊臨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者,應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變更使用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至少二十公尺;未達一公頃者,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百分之三十,其寬度至少二公尺以上,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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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件之審查,應依審查表 (其格式如附件) 審查。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事業計畫是否符合當地需求。 (二)申請事業之必要性與計畫之區位是否符合事業所需,面積是否適宜。 (三)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申請基地是否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 (五)是否影響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六)是否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七)是否有其他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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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款至第二款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第三款由本府建設局水資源管理科及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第四款至第七款由本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