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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簡化文書處理,
加強政令宣導與推行,發行臺中市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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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報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發行,國定例假日得予順延,全年依春、夏
、秋、冬四季分別編列期號。
公報電子檔登載於本府網站,提供查詢及下載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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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報稿件分類如下:
(一)法令:
1、中央法令:包含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2、本府法令:包含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行政規則。
(二)政令: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無機密性之通案或
應轉行之一般公文。
(三)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公告周知之事項。
(四)獎懲:法令規定應刊登公報之奬懲事項。
(五)附錄:與市政有關資料、市政宣導及更正啟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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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送刊之各類文件,應經由公文管理系統或人工交換
方式送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登載,並載明刊登公報
字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刊登於法令、政令、公告、獎懲及附錄之稿件,應以臺中市政府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之令、函、書函或公告格式為之,不得以
原簽移會秘書處方式辦理。
(二)刊登公報稿件(含附件),應附可編輯電子檔,倘附件繁雜,以
超連結方式揭露或秘書處得於附件欄位註明「附件逕向各業務機
關查閱」字樣。
(三)刊登公報稿件之內容有更正之必要者,應於當期公報發行之前七
日至秘書處更正,不得逕向印刷廠交涉。
(四)各機關有臨時需要須及時出刊者,應於發行期之前七日與秘書處
協調辦理插刊發行。
(五)各機關刊登公報之各類稿件應詳實校對,發現有闕漏、錯誤者,
應檢附增刪、更正後之內容,以書面通知秘書處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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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避免重覆發文刊登公報,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已發文之稿件,其他機關不得重行發文刊登公報。
(二)轉頒中央法令,應以發文方式辦理;應公告周知或涉及民眾權益
重大者,應刊登公報。
(三)刊登公告之文稿內容同質性高者,應以併案或表格方式歸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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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刊登公報之稿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並事先將個人資料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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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報刊登後,各機關認為有錯誤,應主動向秘書處查詢,如係原稿錯
誤者,由各機關發文更正;如為排版、校對錯誤或印刷漏列者,由秘
書處於下期公報刊登更正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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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送刊公報之各類文件由秘書處保管,期滿後依規銷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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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報發行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預算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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