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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報編輯發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文字第112038051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簡化文書處理,
    加強政令宣導與推行,發行臺中市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特訂
    定本要點。

 
二、公報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發行,國定例假日得予順延,全年依春、夏
    、秋、冬四季分別編列期號。
    公報電子檔登載於本府網站,提供查詢及下載服務。
三、公報稿件分類如下:
    (一)法令:
     1、中央法令:包含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2、本府法令:包含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行政規則。
    (二)政令: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無機密性之通案或
              應轉行之一般公文。
    (三)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公告周知之事項。
    (四)獎懲:法令規定應刊登公報之奬懲事項。
    (五)附錄:與市政有關資料、市政宣導及更正啟事等。

 
四、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送刊之各類文件,應經由公文管理系統或人工交換
    方式送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登載,並載明刊登公報
    字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刊登於法令、政令、公告、獎懲及附錄之稿件,應以臺中市政府
        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規定之令、函、書函或公告格式為之,不得以
        原簽移會秘書處方式辦理。
    (二)刊登公報稿件(含附件),應附可編輯電子檔,倘附件繁雜,以
        超連結方式揭露或秘書處得於附件欄位註明「附件逕向各業務機
        關查閱」字樣。
    (三)刊登公報稿件之內容有更正之必要者,應於當期公報發行之前七
        日至秘書處更正,不得逕向印刷廠交涉。
    (四)各機關有臨時需要須及時出刊者,應於發行期之前七日與秘書處
        協調辦理插刊發行。
    (五)各機關刊登公報之各類稿件應詳實校對,發現有闕漏、錯誤者,
        應檢附增刪、更正後之內容,以書面通知秘書處更正。
五、為避免重覆發文刊登公報,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已發文之稿件,其他機關不得重行發文刊登公報。
    (二)轉頒中央法令,應以發文方式辦理;應公告周知或涉及民眾權益
        重大者,應刊登公報。
    (三)刊登公告之文稿內容同質性高者,應以併案或表格方式歸納整理
        。
六、刊登公報之稿件內容涉及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並事先將個人資料作適當處理。

 
七、公報刊登後,各機關認為有錯誤,應主動向秘書處查詢,如係原稿錯
    誤者,由各機關發文更正;如為排版、校對錯誤或印刷漏列者,由秘
    書處於下期公報刊登更正啟事。
八、各機關送刊公報之各類文件由秘書處保管,期滿後依規銷毁。
九、公報發行所需經費由秘書處年度預算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