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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民眾健康增進食用肉品衛生及品質,設置臺中市豐原區肉品處理場 (以下簡稱本場) ,其經營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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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場位於:臺中市潭子區新田里仁愛路1段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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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場之經營管理,除由本局直接經營管理外,得以全部委託或部分委託方式經營管理,其委託事宜,另以契約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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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場經營收入及所需支出之回饋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費、人事費、土地租金等,應依預算及會計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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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場經營業務範圍為豬、牛、羊等家畜類屠宰及肉品處理等有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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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場如由本局直接經營管理,其所需之人力,得依業務實際需要,以專案簽准方式辦理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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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場應按月 (季) 填報家畜屠宰、處理數量及廢污水處理情形,送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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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場業務應依畜牧法、屠宰作業準則、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