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特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臺中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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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會任務為督導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及臺中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下列事
 項:
 (一)督導及督促適齡國民入學。
 (二)調查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原因,輔導或強迫其入
 學。
 (三)調查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並查明其原因,
 輔導其復學。
 (四)協助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之適齡國民,予以評估轉介社政單位提
 供救助以協助入學。
 (五)督導教育單位規劃設置國民中小學、補校及中介教育措施,以適
 應適齡國民就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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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會由市長、教育局局長、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局長、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處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局長及臺中市各區區長組織之;並以市長為主任委員,教育
 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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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名,由主任委員就教育局現職人員中聘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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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本會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
 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指派人員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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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 | 
	
		|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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