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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人員專業技術研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00549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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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地政事務所人員在職專業技術研修,充實專業智能,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地政事務所課長以下編制內地政人員(以下簡稱地政人員)。
三、地政事務所應設專業技術研修小組,由地政事務所主任及各課課長組成,並指定幹事二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修之法令及專業知識之指定。
(二)測驗命題與審查。
(三)測試之督導。
(四)其他有關事項。
四、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方式如下:
(一) 研修範圍:以法令及專業技術研習之研習課程內容為主,其他有關專業知識、實務項目為輔,由各地政事務所於研修前公告週知,供地政人員於規定期間內自行研修。
(二)測驗:
1.地政人員研修後,除六十歲以上人員外,應予測驗,測驗分專業性及技術性類別,由研修人員自選。
2.由各地事務所指定專人命題,規定測驗時間,並以測驗題為原則。
3.測驗地點由各地政事務所選定。
4.監考、批閱試卷人員,由各地政事務所在職研修小組遴選人員擔任。
5.各地政事務所應於測驗後一個月內公布成績。
五、地政人員專技研修測試,每半年舉辦一次。
六、地政事務所專技研修獎懲如下:
(一)測驗成績,作為升遷考核之重要參考。
(二)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由各地政事務所主任督導研修。
(三)測驗成績各類科之第一名,由各地政事務所主任予以適當獎勵。
(四)研習辦理情形(包括研習參與情形、活動照片等)列入業務督導及績效考核之評分依據。
七、各地政事務所實施本要點所需費用得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