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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12472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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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
          會,以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後向臺中市各區公所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
          ,且其使用執照申請日期在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前之公寓大廈,
          得依本辦法申請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
          前項所稱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包括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管理負責人。
第四條   申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填
          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影本。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總戶數五十戶以下者:新臺幣一萬元。
          二、總戶數五十一戶至一百戶者: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一百五十戶者:新臺幣三萬元。
          四、總戶數一百五十一戶至五百戶者:新臺幣四萬元。
          五、總戶數五百零一戶至一千戶者:新臺幣五萬元。
          六、總戶數一千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六萬元。
第六條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
          優先順序由都發局公告之。
第七條   本辦法之補助得由都發局視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