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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處理臺中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
全,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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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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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以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
) ,指建築之混凝土,經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學校或團
體(以下簡稱專業鑑定單位)鑑定,其氯離子含量超過設計環境
條件下之國家標準,認定必須補強,防蝕處理或拆除重建者。
前項經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單位,係指領得政府核頒載明有檢
測能力之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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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已依建
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領有使用執照之私有合法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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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
、混凝土剝落等現象時,得自行或要求該建築物之建築投資業
者、承造人或監造人委託政府認可之專業鑑定單位鑑定,其經
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物後,應於一個月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
文件,報請本局處理。
前項鑑定報告,應載明氯離子法定含量、檢測實際含量、取樣
位置圖說、對建築物損壞程度及具體處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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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築物經鑑定須拆除重建者,本局應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
強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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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築物經鑑定須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本局應通知建築物所有權
人於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並報本局備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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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高氯離子建築物於補強、防蝕或拆除重建前,所有權人得申請
本局發給證明,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相關規定,申請
減免房屋稅。
高氯離子建築物須拆除重建者,所有權人、配偶、戶籍內之直
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得依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
辦法規定,檢具前項證明,申請自建國民住宅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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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