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所轄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
之修剪,維護交通安全,改善市容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定期修剪:指每年例行性之一般修剪。
(二)不定期修剪:指依相關單位申請或民眾通報,進行之臨時性修
剪。
(三)查報修剪:指巡守(路)員、里(鄰)長或市議員等公職人員
通報應修剪者。
(四)申請修剪:指民眾申請與個人利益有關之修剪。 |
|
三、申請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應填寫修剪計畫書(附件一),由本局
及所屬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 |
|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受理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申請,應依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及所屬機關修剪標準作業流程圖(附件二)辦理。 |
|
五、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應依臺中市公園內植栽及行道樹修剪、種植
及移植作業規範(附件三)辦理修剪;且除緊急情況外,應於修剪前二
日,於現場張貼告示。 |
|
六、不定期修剪項目如下:
(一)影響人車安全之下垂枝修剪。
(二)配合臺電公司修剪觸及高壓電線之樹枝。
(三)觸及其它管線之樹枝修剪。
(四)遮住交通號誌、路燈及道路指示牌之樹枝修剪。
(五)影響排水之樹枝修剪。
(六)腐朽、龜裂、斷枝、傾倒等具有立即危險性之枝幹。
(七)其他必要性之修剪。 |
|
七、下列樹木不列入本要點處理範圍:
(一)學校用地範圍內之樹木。
(二)社區用地範圍內之樹木。
(三)眷村範圍內之樹木。
(四)寺廟範圍內之樹木。
(五)私有樹木。
(六)其他非屬本局及所屬機關維護管理範圍內之樹木。 |
|
八、前點樹木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樹木所有人不同意修剪時,本局及
所屬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逕行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