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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
法規定所提撥予本府之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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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主辦查獲機關,指本府財政局;所稱協助查獲機關,指本
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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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獎勵金依辦理業務性質區分為查緝獎金與承辦及保管處置獎
金;查緝獎金占獎勵金全額之六成,承辦及保管處置獎金占獎勵金全
額四成。
獎勵金分配依工作實際貢獻程度,在不重領及不兼領原則下,分配予
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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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緝獎金分配予主辦查獲機關及協助查獲機關,其分配標準如下:
(一)由主辦查獲機關提供線索,由協助查獲機關協助查獲者,分配協助
查獲機關六成,分配主辦查獲機關四成。
(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通知主辦查獲機關者,分配協
助查獲機關八成,分配主辦查獲機關二成。
(三)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助查獲機關者,獎勵金全額分配主辦查獲機
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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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查獲機關之查緝獎金,全數分配予執行違規取締人員;協助查獲
機關之查緝獎金,由本府警察局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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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辦及保管處置獎金,依下列比例分配:
(一)百分之四十五分配予本府財政局主辦業務科股長以上,除政務官外
之主管、督導主管及其他協辦科室協辦人員。
(二)百分之五十五分配予主辦人員及協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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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獎勵金,無檢舉人者,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
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另有獎
勵者,應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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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查獲機關計算獎勵金分配時如遇人事異動,仍應依原任及現任人
員實際貢獻程度發給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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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得獎勵金之人員經書面通知未具領,其應得之獎勵金暫存市庫五年
,逾期仍未具領者依規定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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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金之撥發,由財政局辦理,收據存檔保管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