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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社區總體營造暨藝文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推字第100000126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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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藝術多元發展鼓勵藝文團體、文化社團、協會、文史工作室及文化公益事業機構舉辦藝文活動,提升藝術水準、文化素養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下年度之申請,並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彈性展延受理期限。
三、申請地點:臺中市政府文化局(40756臺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8樓)
四、補助範圍:優質之人文體驗、節慶活動、藝術傳承、環境學習等促進文化藝術發展之活動等類,其活動主題明確,有助提昇本市藝文水準者。  
五、補助對象:以推展本巿藝文活動之立案團體為限,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優先補助:
(一)設籍於本市並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藝文團體、文化社團、協會、文史工作室及文化公益事業機構。
(二)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藝文水準者。
六、補助額度:對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為限,且不得重複接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補助。
七、申請方式:
(一)請填妥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內容、執行方式、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等)一式七份。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書影本、未重複接受本府各項補助之切結書及該團體存摺影本憑核。
(三)請將相關申請資料,在信封上加註「社區總體營造暨藝文活動補助申請書」,送達或掛號逕寄本局(40756臺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8樓)。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初審:由本局依規定基本要件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資料或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複審:
      1、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於每年五月召開審查委員會評審。
     2、評審標準以計畫之完備性及可行性,所需經費以備有配合款者為優先考慮,活動應於本市區內舉辦具有優質之人文體驗、節慶活動、藝術傳承、環境學習等促進文化藝術發展之活動。
九、請款方式:
    獲補助的團體應將本局列為活動指導單位,並於規定期限內將各項活動辦理完成。活動結束後儘速檢具收據、原始憑證、收支分攤表等連同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向本局辦理撥款手續,最遲須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完成,逾期視同棄權,本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十、督導及考核:
      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將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十一、注意事項: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公開場所,舉辦時間、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確認與辦理借用,本局不代借場地。
(二)受本局各項補助或核轉上級單位接受補助者,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如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佳或延遲核銷經費等,列為日後審核之依據。倘經評估成效不佳者,三年內不予補助。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局核准;如因故無法履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備,並於次年內不予補助,如有違反者三年內不予補助。
(四)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如為全部補助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局核轉審計機關審核,並得派員抽查之;如為部份補助者,得由本局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派員抽查之及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請受補助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五)申請表可至本局索取,或附回郵信封函索,或至本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