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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90278319 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1091120_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_停止適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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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之劃分及
其執行標準更為明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府各機關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如附表。
三、 本府各機關所管經費,應按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確定歸屬,並切實依
照規定標準執行。
四、本府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增列任何名稱
之科目,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應依照預
算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事先擬具科目名稱,詳敘理由專案報經行政
院主計處核定後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