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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規定審核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助處理勞資爭議,爰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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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勞資關係中介團體(以下簡稱中介團體),係指其章程明訂以促進勞資和諧,增進勞資合作,調處勞資爭議為目的之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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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本局申請轉介勞資爭議協調案件: (一)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有一位以上之專職會務人員,及聘任具調解委員資格之協調人員三人以上。 (三)會務運作正常,內控制度健全。 (四)前項組織之組成應包含勞、資、政、學至少三方代表組成,任一方之代表至少應有四分之一之比例。 (五)章程明定調處勞資爭議為目的之事項。 (六)具有產權或使用權確定之合適協調場地及相關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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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第六款所稱具有產權或使用權確定之合適協調場地及相關設備指下列各款: (一)有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或無償提供之協調場所。 (二)具備合適之協調室至少二間以上。 (三)具備專用電話、傳真機、電腦、電腦列表機等相關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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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應備下列書件以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 (二)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三)團體章程一份。 (四)最近一年經主管機關核備之預算、決算報告及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影本各一份。 (五)會務人員及協調人員名冊及其最高學歷、相關證明影本。 (六)具備勞、資、政、學至少三方代表名冊。 (七)協調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各二張。協調場地為自有者,應附產權證明影本,如係租賃或無償提供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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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審核中介團體資格,本局得成立審核小組,由本局局長為召集人,召集相關主管及業務人員共三至五人組成,經審查通過後,方可接受本局轉介協處勞資爭議協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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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應依相關規定並本中立、客觀立場處理之,否則,得經審核小組決議取消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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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資爭議案件不論協調成立或不成立,均應做成協調紀錄,分送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並副知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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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法令另有規定或需修正者,另依規定或適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