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於原教育階段繼續學習之機會,以提昇其學習成效,特依據特殊
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
|
二、申請對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為身心障礙者之學生。
|
|
三、申請時間:配合本市每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期程辦理。
|
|
四、申請流程: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齊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
提出申請:
1、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鑑輔會審議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3、該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影本。
4、該學年度輔導紀錄影本。
5、延長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6、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會議紀錄影本。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學校接受學生家長提出申請後,應指派教師協助家長撰寫下一
學年度學習輔導計畫,並提報學校特推會針對學生延長修業年
限需求、計畫內容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初審。
(三)學校特推會完成初審後,應送鑑輔會審議;鑑輔會審議時,得
邀請學生家長、就讀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出席陳述意見。
|
|
五、審核原則:
(一)同一學期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請假累積達三個月以
上,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發展狀況,認定延長修業年限
有助其更能適應未來學習者。
(二)因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
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鑑輔會認定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更能適
應未來學習者。
(三)就學期間因年級、教育階段轉銜需求,鑑輔會認定延長修業年
限有助其更能適應未來學習者。
(四)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安置以原就讀年級為原則
,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
二年為原則。
|
|
六、追蹤輔導:學校於身心障礙學生通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後,應視學
生情況安排適當班級,提供各項行政支援、協助執行學生學習輔導
計畫並追蹤其學習成效。
|
|
七、其他: (一)經鑑輔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延長修業期間不得再重複請領 政府各項特殊教育補助。 (二)未獲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鑑輔會得建議其安置方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