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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5000012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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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於原教育階段繼續學習之機會,以提昇其學習成效,特依據特殊
    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對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
    定為身心障礙者之學生。

三、申請時間:配合本市每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期程辦理。

四、申請流程: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齊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
       提出申請:
      1、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鑑輔會審議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3、該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影本。
      4、該學年度輔導紀錄影本。
      5、延長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6、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會議紀錄影本。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學校接受學生家長提出申請後,應指派教師協助家長撰寫下一
       學年度學習輔導計畫,並提報學校特推會針對學生延長修業年
       限需求、計畫內容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初審。
   (三)學校特推會完成初審後,應送鑑輔會審議;鑑輔會審議時,得
       邀請學生家長、就讀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出席陳述意見。

五、審核原則:
   (一)同一學期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請假累積達三個月以
       上,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發展狀況,認定延長修業年限
       有助其更能適應未來學習者。
   (二)因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
       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鑑輔會認定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更能適
       應未來學習者。
   (三)就學期間因年級、教育階段轉銜需求,鑑輔會認定延長修業年
       限有助其更能適應未來學習者。
   (四)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安置以原就讀年級為原則
       ,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
       二年為原則。

六、追蹤輔導:學校於身心障礙學生通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後,應視學
    生情況安排適當班級,提供各項行政支援、協助執行學生學習輔導
    計畫並追蹤其學習成效。

七、其他:
   (一)經鑑輔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延長修業期間不得再重複請領
         政府各項特殊教育補助。
   (二)未獲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鑑輔會得建議其安置方式。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