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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社區大學營運管理,保障學員權益
,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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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雜費。
(四)保證金。
(五)代收代辦費。
非經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核准,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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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分費之收取:
(一)每期十八週為原則,每學分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課程實施四週始入學者,學分費依課程所餘時數比例收取。
(三)旁聽費:每門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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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雜費之收取:
(一)製證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游泳課游泳池使用費:依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三)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上限。
(四)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上限。
(五)陶藝課燒窯費:依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前項雜費未使用者,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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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區大學得依實際需要,代收下列費用並代辦之:
(一)材料費。
(二)書籍費。
(三)保險費。
(四)冷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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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等公告周知,
並報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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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案
;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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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
學員已繳納之費用。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中途停課者,應
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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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項費用退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學分費:學員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額退還學分費;開課後二週
內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學分費之八成,第三週內退還五成,達
第四週者不予退費。
(三)雜費:除製證費不退費外,其他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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