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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銷城市形象,促進文化觀光產
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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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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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經費補助對象為影視業者;提供協助拍攝服務(以下簡稱
協拍服務)對象為影視業者、獨立製片者及製作影片之學生。
前項所稱影視業者係指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
或立案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電影片製作業。
二、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
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
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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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影視業者製作電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
者,得向新聞局申請經費補助:
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景點之場景,
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或
因應劇本需要於本市室內攝影棚拍攝等特殊情形,且經新聞
局核准者。
二、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三、有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發行計畫。
前項影片之長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電影劇情片總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二、電視連續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三十分鐘以上。
三、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短片、電視電影、電視動畫
、電視及電影紀錄片等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總長度
三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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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於申請前一年內,曾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補助而有逾期未完成
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事。
二、申請經費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拍攝。
三、未依第七條規定檢附相關申請資料,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
四、提供不實申請資料。
五、申請補助之影片不符第四條規定。
六、其他經本府認為無補助必要。
前項第二款所稱政府機關包含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獎助、捐
助超過其營運經費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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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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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經費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新聞局提出:
一、製作企劃書。
二、第三條第二項之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其為合資
製作者,應檢附合資製作同意文件影本。
三、影片劇本。
四、影片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發行計畫。
五、過去實績說明。
六、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七、其他經新聞局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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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前條第六款之回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製作長度十分鐘以上且高畫質以上規格之本市景點拍攝花絮
影片,並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新聞局利用該影片供行銷本市之
用。
二、於影片正式公開發表後,同意無償授權新聞局於非營利活動
中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該影片,授權次數以三次
為限。但經影視業者同意者,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廣告宣傳品應標示本府及新聞局識別文字
與圖樣。標示方式及識別文字與圖樣由新聞局提供之。
四、其他新聞局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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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受補助者應於接獲新聞局通知補助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新聞
局指定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與新聞局簽訂經費補助契約。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後
,無息返還。但受補助者有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因可歸責影視業者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繳納保證金
或簽訂經費補助契約者,視為撤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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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受補助者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製作企劃書所定期限,完成影片
製作。
受補助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完成影片製作者,應於期限屆至一
個月前以書面向新聞局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以一次為限。但特殊情形經新聞局核
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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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受補助者於前條所定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應檢附下列結案資
料,向新聞局申請結案:
一、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
二、本市景點拍攝花絮影片。
三、本市拍攝景點清單。
四、本市拍攝成果報告書。
五、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
六、其他經費補助契約約定或新聞局指定之結案資料。
新聞局於收受前項申請後,應進行結案審查程序;結案資料有
欠缺或不符規定者,得命受補助者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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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經費補助影片之導演或其執導、參與製作之影片曾獲國際
知名影展競賽類最佳影片、最佳導演或其他個人獎項者,得不
受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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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撤銷補助許可、終
止或解除經費補助契約,並命受補助者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未依第十一條辦理結案程序或違反契約約定者。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
實情事者。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新聞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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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製作影片之影視業者、獨立製片者或學生符合第四條規定者,
得向新聞局申請協拍服務。
前項協拍服務係本府提供之下列服務:
一、配合會勘場地。
二、借用場館、設施或設備。
三、臨時路權。
四、封閉道路。
五、其他經本府同意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場館、設施或設備之管理機關或受託單位得於各該
使用管理規定另訂使用規費減免優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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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協拍服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於申請書所
定期限前向新聞局提出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不予提供協拍服務:
一、提供不實申請資料。
二、製作之影片不符合第四條規定。
三、於申請協拍服務一年內,曾有違反第十六條所定義務。
四、其他經新聞局認定無提供協拍服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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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利用協拍服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館、設施或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二、影片片首或片尾應標示新聞局及提供協拍服務之機關或單
位識別文字與圖樣。標示方式及識別文字與圖樣由新聞局
提供之。但影片類型無法顯示者,不在此限。
三、提供本府協拍之場景照片、劇照及工作照各五張以上,並
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新聞局使用之。
四、製作長度五分鐘以上且高畫質以上規格之本市景點側拍花
絮影片,該影片應內含導演或主要演員各二十秒以上於本
市拍片感想,並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新聞局利用該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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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新聞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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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