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企字第101000366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舉辦原住民傳統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推動原住民文化藝術之發展並維護原住民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各機關、學校、立案教會或立案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辦理原住民文化或社會教育活動者。
(二)本市之原住民社會團體依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議,且會務運作正常、財務健全,並經社政單位核備有案者、協助本會推行政令(策)者及配合本會舉辦民俗祭儀活動者。
(三)經本會輔導且登錄有案之本市原住民組織。
三、補助範圍:
(一)原住民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編織、工藝、雕刻、繪畫、文物、體育、攝影、比賽、戲劇或展演等民俗文化。
(二)原住民族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原住民老人教育、原住民婦女教育、原住民親職教育或原住民成人教育等社會教育活動。
(四)參加國內外有關原住民文化表演、展示及學術研討等相關藝術活動。
(五)赴國外地區進行原住民歌舞藝術展演活動或族語推廣交流活動。
(六)其他為配合本會政策辦理之活動。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補助案件以編有自籌款者為限,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限,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但本會得視其活動性質、內容增減之。
(二)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之支用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三年。
(三)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會核備,重新核辦。
(四)申請單位如曾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申請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
(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本會得視申請單位以往辦理績效及年度經費結餘情形酌加補助次數。
(六)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本補助自每年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受理申請。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十五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表件)。
(二)計畫書。格式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預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申請單位立案之證明文件,及最近半年內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
申請補助採事前審查為原則,申請案件由本會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前項審查小組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務組五至七人組成,並指定其
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
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審查小組每二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六、經費核銷方式:
(一)接受補助之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各項支出憑證(受領部分捐助時得檢附影本、領據)向本會辦理核銷結報,原始憑證留存本會受本會及審計機關之審核。
(二)補助案件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並加上封面依序裝訂,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有關補助費收入之所得稅由受補助單位依相關規定報繳,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檢附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附則:
(一)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並於活動結束後將執行情形連同各宣傳資料、活動照片(應有日期)等函報本會,作為以後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受理補助單位辦理該項活動時,應鼓勵原住民同胞參與。
八、本要點之補助費由本會編列之預算支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並將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