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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本局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激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主動積
極服務特殊教育學生,以確保學生教育權,並表揚特殊教育楷模,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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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標準,除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外,並應具
備第二項各款特殊優良事蹟之一:
(一)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最近二年績效考核評列甲等
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二)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特殊優良事蹟:
(一)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
效者。
(二)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三)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四)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五)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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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對象:
(一)特殊教育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
理人員或行政人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
員。
(三)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與幼兒園之
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四)本局負責特殊教育之行政人員、借調教師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
服務三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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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組別及名額: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二十四班以下者,得推薦二名;二十五班以
上者,得推薦四名。
(二)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薦一名特
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三)公私立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
薦一名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四)本局:得推薦行政人員一至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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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之遴選,由各學校校長應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審議,報請本局辦理
評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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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之評選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負責辦理。
當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局擇優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
教育人員決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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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方式:
(一)市立學校及幼兒園獲選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給予嘉獎乙次
,並得致贈新臺幣壹千元同值禮品或禮券(由各單位服務費用項
下勻支) 以資鼓勵。
其他私立各級學校獲選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頒發獎狀乙紙
,各校可視單位預算酌予致贈新臺幣壹千元同值禮品或禮券(由
各推薦單位業務費支應)以資鼓勵。
(二)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未通過者,嘉獎
兩次。
(三)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通過者,記功乙
次。
(四)各類獲獎人員由服務學校選擇適當節日(如:教師節)公開場合表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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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局規劃辦理經驗(研究心得)分享、
成果發表會、特殊教育教學觀摩或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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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凡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
點、師鐸獎、本市或其他縣市優良教育人員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二)所有被推薦者資料,不另退件。
(三)學校推薦獲得入選者之資料若有不實情形,經查屬實者,應撤銷
獎勵,並視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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