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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6001148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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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本局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激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主動積
    極服務特殊教育學生,以確保學生教育權,並表揚特殊教育楷模,特
    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標準,除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外,並應具
    備第二項各款特殊優良事蹟之一:
    (一)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最近二年績效考核評列甲等
        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二)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特殊優良事蹟:
    (一)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
        效者。
    (二)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三)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四)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五)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三、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對象:
    (一)特殊教育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
        理人員或行政人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
        員。
    (三)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與幼兒園之
        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四)本局負責特殊教育之行政人員、借調教師從事特殊教育行政工作
        服務三年以上者。
四、學校推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組別及名額: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二十四班以下者,得推薦二名;二十五班以
        上者,得推薦四名。
    (二)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薦一名特
        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三)公私立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有特殊教育學生就讀者,每校得推
        薦一名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四)本局:得推薦行政人員一至二名。

五、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之遴選,由各學校校長應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審議,報請本局辦理
    評選。
六、前點之評選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負責辦理。
    當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局擇優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
    教育人員決選。

七、獎勵方式:
    (一)市立學校及幼兒園獲選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給予嘉獎乙次
        ,並得致贈新臺幣壹千元同值禮品或禮券(由各單位服務費用項
        下勻支) 以資鼓勵。
        其他私立各級學校獲選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頒發獎狀乙紙
        ,各校可視單位預算酌予致贈新臺幣壹千元同值禮品或禮券(由
        各推薦單位業務費支應)以資鼓勵。
    (二)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未通過者,嘉獎
        兩次。
    (三)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通過者,記功乙
        次。
    (四)各類獲獎人員由服務學校選擇適當節日(如:教師節)公開場合表
        彰。
八、當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局規劃辦理經驗(研究心得)分享、
    成果發表會、特殊教育教學觀摩或研習。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凡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
        點、師鐸獎、本市或其他縣市優良教育人員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二)所有被推薦者資料,不另退件。
    (三)學校推薦獲得入選者之資料若有不實情形,經查屬實者,應撤銷
        獎勵,並視情節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