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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8588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doc
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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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設置救護車機關(構),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第四條 設置救護車機關(構)收費,其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救護車隨車救護紀錄表應連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無醫護人
員或救護技術員簽章者,不得收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