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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研習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課字第113001249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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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教師
    研習、觀摩、實驗、研究、諮詢等在職專業成長的空間,以提升本市
    中小學教育品質,設立臺中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功能及任務如下:
    (一)學校本位進修:協助推動以學校為中心的教師在職進修活動
          。
    (二)教師專業成長:提供本市實習教師、初任教師輔導與在職教
          師進修。
    (三)提供諮詢服務: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問題的諮詢。
    (四)課審區管中心:辦理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區管中心業務
          及轄屬課程審核事宜。
    (五)多元進修方式:與民間團體或學校合作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六)推動教學研究:鼓勵、推廣教師進行各項研究。
三、本中心人員採任務編組方式,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置副主
    任二人,襄理主任,由本局副局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名,承中心主
    任之命督導相關人員及業務,執行秘書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置總幹
    事、副總幹事各一名,承中心主任之命推動各項業務,分別由本局課
    程教學科科長及課程教學科股長兼任;置行政人員若干人,由本局就
    適當人員派兼之。
四、本中心設於本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研習活動之辦理,以各區教師研
    習地點就近性為原則,視需要酌請學校承辦。
五、本中心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