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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高字第10602612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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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順利推展補習及進修教育,期使未受高中、職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高中、職教育,帶動全民教育之開展,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高中進修學校每班班級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同年級超過四十五人始設第二班,超過八十五人始設第三班,依此類推,以利教學活動之進行。
三、高中進修學校學生之收費,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四、高中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總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總務、會計、人事、組長、幹事、工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員額如附表一。
五、高中進修學校各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或原校教師兼任。
六、高中進修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合格教師為原則,專業科目、民俗技藝等類教師得以技藝教師資格聘任之。
七、技藝教師之相關規定依教育部頒之規定辦理。
八、高中進修學校教師為夜間兼課,其補校授課時數依臺中市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九、高中進修學校校務主任及組長日間授課時數依補校班級數按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之規定排課。
十、高中進修學校教師各依授課時數計支鐘點費,滿一學期以五個月計,滿一學年以十個月計支鐘點費。
十一、高中進修學校主任、組長、導師,以一人一職為原則,如因實際需要,補校主任或組長得兼任導師,但不得支領導師費。
十二、高中進修學校兼任人員其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