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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研綜字第104000360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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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市政會議議事運作效能,特訂定
    本程序。
二、市政會議為本府市政最高決策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
    書長、一級機關首長及市長指定人員組成,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市長代理;市長、副市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一級機關首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市政會議時,應指定副首長或主任
    秘書代理。
四、市政會議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依本程序辦理
    ,市政會議之種類如下:
    (一)首長會報。
    (二)擴大會報:參與成員並增列本市各區區長。
    擴大會報於每月最後一週召開,餘各週則排定為首長會報。市政會議
    原則每星期舉行一次,如當次會議適逢休假或本市議會大會、總質詢
    期間則停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決議或決定:
   (一)提送臺中市議會之預算案。
   (二)提送臺中市議會之議案。
   (三)本府所訂自治法規。
   (四)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六、市政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編入議程前,報告事項應經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核准,討論提案應簽報
    市長核准。
七、市政會議依議程所訂之順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開會時有緊急事項者,得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八、市政會議議程排定後,各機關有臨時重大或急迫性之事項,經核准後
    ,不及編入當次議程者,應報請秘書長同意後補列臨時提案,議案資
    料得於開會時分送。
九、市政會議議程資料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傳輸各出、列席人員。
    具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會後收回。
    出列席人員認該資料有參閱必要而需保留時,經提案機關同意,應簽
    收並妥慎保管,不得洩密。
十、市政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結論,市政會議之決定
    、決議事項,須對外發布者,由本府新聞局統一發布。
十一、市政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列席人員之姓名。
      (五)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及相關機關,如
      有錯誤疏漏,得於下次會議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十二、市政會議之議程編製、會議紀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研考會辦理。
十三、市政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
      四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