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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經公字第113016220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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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約能源與執行行政院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設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之執行事項。
(二)考核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成效。
(三)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各機關副首長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
(四)本府教育局。
(五)本府建設局。
(六)本府交通局。
(七)本府社會局。
(八)本府勞工局。
(九)本府農業局。
(十)本府觀光旅遊局。
(十一)本府地政局。
(十二)本府衛生局。
(十三)本府地方稅務局。
(十四)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十五)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十六)本府文化局。
(十七)本府警察局。
(十八)本府消防局。
(十九)本府秘書處。
(二十)本府主計處。
(二十一)本府環境保護局。
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派員兼任。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各指派一人兼任節能連絡人,負責聯繫節能相關事宜。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