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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 全改進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考評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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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受考評對象為執行本方案之本府交通局、建設局、教育局、 新聞局、本市警察局、臺中區監理所及相關業務執行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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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應於每年年度終了之 次年一月底前執行年度初評作業,並應需要得聘請傳播媒體代表及學 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初評小組,並由市長指定參事以上層級一人擔 任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初評小組就本方案提 經上級核定之工作計畫所定工作項目執行成效辦理初評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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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受考評對象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於 每次初評前提報自我考評報告一式二份,作為初評之書面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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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初評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彙整各初評委員所提之優、缺點及改進建議 事項,依程序報奉 市長核定後,函發相關業務執行機關針對初評報 告所列各項缺失及改進建議事項加強辦理,並由各相關業務執行機關 依據獎懲規定辦理獎懲事宜,並於二月中旬前提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委員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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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於每年度初評作業後,得對本府受考評對象相關人員之執行成效 辦理獎懲。 前項獎懲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記功一次。 (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列甲等,獎勵標準如下: 1.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2.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乙等,不予獎懲。 (四)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列丙等,申誡一次。 前項相關人員為主辦機關首長、主管、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得比照上述 獎懲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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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院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之獎懲,經行 政院考評後,得按其績效辦理獎懲事宜,同時為鼓勵本府各機關積極 辦理各項計畫以爭取佳績,得按其出力程度及對總成績之貢獻程度酌 予適當之獎勵,其獎懲之獎度、額度,由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 邀集研考會、人事處及相關機關研商後,由道安會報辦理後續獎懲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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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第三點組成之初評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人員得支領出席 費,本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研考會相關預算項下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