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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執行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考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研管字第106018533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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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
    全改進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考評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受考評對象為執行本方案之本府交通局、建設局、教育局、
    新聞局、本市警察局、臺中區監理所及相關業務執行機關。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應於每年年度終了之
    次年一月底前執行年度初評作業,並應需要得聘請傳播媒體代表及學
    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初評小組,並由市長指定參事以上層級一人擔
    任召集人,本府研考會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初評小組就本方案提
    經上級核定之工作計畫所定工作項目執行成效辦理初評作業。
四、各受考評對象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於
    每次初評前提報自我考評報告一式二份,作為初評之書面參考資料。
五、初評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彙整各初評委員所提之優、缺點及改進建議
    事項,依程序報奉  市長核定後,函發相關業務執行機關針對初評報
    告所列各項缺失及改進建議事項加強辦理,並由各相關業務執行機關
    依據獎懲規定辦理獎懲事宜,並於二月中旬前提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委員會備查。
六、本府於每年度初評作業後,得對本府受考評對象相關人員之執行成效
    辦理獎懲。
    前項獎懲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列優等,記功一次。
(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列甲等,獎勵標準如下:
      1.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2.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乙等,不予獎懲。
(四)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列丙等,申誡一次。 
  前項相關人員為主辦機關首長、主管、主辦人員,協辦人員得比照上述
  獎懲規定辦理。
七、行政院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之獎懲,經行
    政院考評後,得按其績效辦理獎懲事宜,同時為鼓勵本府各機關積極
    辦理各項計畫以爭取佳績,得按其出力程度及對總成績之貢獻程度酌
    予適當之獎勵,其獎懲之獎度、額度,由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
    邀集研考會、人事處及相關機關研商後,由道安會報辦理後續獎懲事
    宜。
八、本要點第三點組成之初評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人員得支領出席
    費,本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研考會相關預算項下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