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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審議依法公告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各場館典藏委
員會審定之典藏品以外之珍貴動產、不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
修、減少等事宜,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
五條規定,設置珍貴動產不動產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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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由本局遴聘具
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開會時相關業務主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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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應視珍貴動產、不動產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
審議案件之需要,於召開會議前成立;案件審議完成且無待辦事項後
,自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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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進行審議,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決議應作成紀錄,經簽陳 局長核定後始
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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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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