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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局授市圖閱字第105001796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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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提升閱讀風氣,增進館際合作,便利民眾借閱圖書資料,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圖書資料係指一般圖書、政府出版品、視聽資料;所稱臺中市公共圖書館係指大墩文化中心圖書館、大墩文化中心〈含兒童館〉、中區、東區、東區公所、西區、南區、北區、西屯區、西屯協和、西屯永安、南屯區、北屯區、北屯四張犁等圖書館。
三、申請個人借閱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國民眾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申請,無國民身分證者請持戶口名簿正本。
(二)外籍人士、外僑、大陸地區人民,應持居留證正本申請。
 (三)借閱證應親自辦理,代理申請者,除行動不便者外,限本人之直系親屬或配偶,提出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始可辦理
 (四)行動不便者,得委託非直系親屬或配偶代辦,惟需附委託書及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五)借閱證每人限申請一張,如有遺失向本市公共圖書館或國立台中圖書館辦理掛失,未辦理掛失致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責任。
 (六)申請補發借閱證應檢具第(一)、(二)點所列之身份證明文件及繳付工本費新台幣50元整。
 (七)借閱證使用期限為5年。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個人借閱證有效期限依居留期限所定,居留期限延長者亦同。借閱證如逾有效期限,應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重新申請。
 (八)借閱證核發後資料如有變更,應本市公共圖書館或國立台中圖書館辦理更正
四、圖書資料借閱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借閱圖書資料,應憑本市公共圖書館或國立台中圖書館借閱證辦理。
(二)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缺頁、評註、潮溼、污損或毀損等,如有上述情形,應於借閱時聲明。
(三) 個人借閱證每證限借6件(冊)圖書資料,團體借閱證每證限借50件(冊),借期均為30天。
(四)借閱期滿前,得於本館館藏查詢系統(http://ipac.ptl.edu.tw)或親至各公共圖書館服務櫃台辦理續借(不開放電話續借),期限自續借當日起算30日內,並以1次為限。借閱人逾期歸還圖書資料或有積欠逾期金或續借之圖書資料已被他人預約者,不得續借。
(五)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資料。未滿十二歲者借閱輔導級視聽資料,須由家長陪同。
五、本市公共圖書館及國立台中圖書館一證通用,可在上述各館借書,惟國立台中圖書館之圖書資料仍須自行歸還至該館。
六、逾期歸還圖書資料之處理:
(一)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歸還者,依逾期天數停止借閱權利,2件(冊)以上逾期歸還者,累計計算,惟每張借閱證停止借閱期間以180天為限。
(二)借閱人得繳納逾期金折抵逾期天數,逾期1天折算1元,惟每張借閱證逾期金至多折算180元。
(三)郵寄歸還圖書資料者,應以掛號郵件處理,並以郵戳為憑。
七、圖書預約服務
(一)辦理範圍:本市公共圖書館及圖書巡迴車;惟圖書典藏地點與取書地點相同者不提供跨館預約服務。
(二)申請資格:凡持有本市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並有電子郵件且無逾期停借或積欠逾期金等違規紀錄之民眾均可線上(http://ipac.ptl.edu.tw)申請。
(三)申請數量:每張借閱證限預約4冊。
(四)申請資料類型:跨館預約以一般圖書為限。
(五)在架圖書之跨館預約,處理時間約7至10天。
(六)跨館預約無法受理申請時,圖書館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通知,並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七) 預約保留期限自通知日起7天,預約後未於期限內完成借閱累計達3件(冊)者,停止預約權利60天。
(八)預約申請結果以電子郵件及簡訊通知或自行於公共圖書館網站(http://ipac.ptl.edu.tw)或洽各圖書館查詢。
八、遺失污損圖書資料之處理:
(一) 借閱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或有評註、劃線、潮溼污損者,依下列方式賠償:
1.買版本相同或新版之圖書資料賠償。
2.購買同一性質之全新圖書資料賠償,但所購買之價格不能低於原圖書資料之價格,視聽資料須為原版。
3.無法購買圖書資料者,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書定價賠償。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50倍計價賠償。
            (3)以外幣定價者,依賠償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二)遺失圖書資料,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求退款。
九、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另公告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