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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員工電話禮貌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考字第106000332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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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員工之電話禮貌,提高為民服務
    品質,樹立本府良好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實施對象為本府一級機關所屬員工。
三、各機關平時應依本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如附件)內容,加強對員
    工宣導接聽電話之態度及技巧,並不定期對本機關人員實施電話測試
    。
四、考核測試:
    本府設電話禮貌測試小組,由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等人組成
    ,排定輪值,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測試本府各一級機關電話禮貌情
    形,並填列本府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於每月底送本府人事處,以作
    為獎懲之依據。
五、測試結果之獎懲:
(一)獎勵:
    1.個人部分:每月選出電話禮貌先生、小姐二名,予以記功一次、發
      給相當於新臺幣二千元之等值獎品並公開表揚。
    2.團體部分:每年底選出電話禮貌良好之機關前三名,除予公開表揚
      外,各發給相當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獎品,並核予行政獎勵,第
      一名最高獎勵總額度二十四次嘉獎,首功人員至多二人記功二次之
      獎勵,第二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十八次嘉獎,首功人員至多二人記功
      一次之獎勵,第三名最高獎勵總額度十次嘉獎,首功人員至多一人
      記功一次之獎勵。
(二)懲處:經測試人員測試時,遇接話人員措詞不當、語氣不遜、服務
      態度不佳等情形者,除予以勸告糾正外,同時書面告知該機關輔導
      改進;其個人經登記累計達三次者,予以申誡一次,一年內累計申
      誡三次者,年終考績(核)不得考列甲等或作為是否續聘、僱用之依
      據。

六、各一級機關得參照本要點對所屬機關實施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