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停車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小時以內新臺幣十元
(二)超過一小時,二小時以內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小時,三小時以內新臺幣三十元。
(四)超過三小時,四小時以內新臺幣四十元。
(五)超過四小時,五小時以內新臺幣五十元(以下每超過一小時內加收新臺幣十元累進收費)。
車輛進入停車場五分鐘內離場者免費;繳費後十五分鐘內須離場。
車輛進入停車場未依本要點繳費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為維護本中心停車場環境清潔及維護停車場設備,車輛進入停車場依本府相關規定酌收清潔設備維護費,並依規繳入市庫。
下列人員免收停車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於本中心舉辦之會議,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社會局指派之公務車輛。
(三)設籍本市持有市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
(四)其他經市政府核准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