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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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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協辦
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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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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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以下簡稱搭棚治喪)者
,應於五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警察分駐(
派出)所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前項申請應由所在地警察分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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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搭棚治喪者應保持交通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並不得影響居住
安寧。
搭棚治喪者,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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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搭棚治喪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時,由當地警察
分駐(派出)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拒不從者,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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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