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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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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0二條規定之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編制內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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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對本局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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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各科(室)提供公務人員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量基於性別、身心障礙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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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設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兼委員1名,由簡任技正兼任之,另委員6名,由專門委員、交通行政科科長、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等人員擔任之(名冊如附件工作執掌分配表)。 本小組負責策劃並處理本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宜。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負責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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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對於辦公場所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標準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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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對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應採下列措施: (一)應注意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並定期實施檢查。 (二)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三)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連繫,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或指導建立連線系統。 (四)備具簡易急救醫療器材,並與地區性之醫療機構加強連繫。 (五)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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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科(室)應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之必要安全與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並隨時維護及檢修辦公場所機具設備之安全,以防止因人為、自然或其他因素,危害公務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健康。 對於執行危險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並應定期加強維護及檢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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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科(室)對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應採下列措施: (一)加強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 (二)依業務需要加強與當地警察機關連繫,必要時,得建立連線維護系統。 (三)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得依規定請求有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對執行特殊職務之人員,必要時,應對其職務、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五)經常注意民情輿論,適時疏導民怨。如有因民眾非理性抗爭而遭受危險之虞時,應通報本組召集人及請警察機關派員處理。 (六)建立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及緊急連絡人名冊。 (七)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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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科(室)應建立與業務相關可能造成危害之場所及其危險性質之資料,並供所屬人員隨時查閱。 對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可能危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資訊,應於事前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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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科(室)應於所屬人員執行危險性職務前,實施勤前教育,並告知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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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致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之公務人員,得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之環境,依相關法規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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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科(室)發現所屬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採取適當之防疫、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其就醫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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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注意服務態度及技巧,加強溝通協調。 本局公務人員應隨時提高警覺,並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如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應即通報本組召集人協助處理,必要時各科(室)應即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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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科(室)如未能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或提供不足時,所屬人員得請求該服務單位提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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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科(室)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應採下列措施: (一)立即急救或搶救。 (二)通知該人員之緊急連絡人,並通報召集人與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 (三)立即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儘速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料做為處理之參考。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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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科(室)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下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小組召集人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後續偵查作為。 (三)通報本局人事室依規定協辦核發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詢服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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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科(室)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於年度預算內勻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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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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