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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幼兒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特字第104012518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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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免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
    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幼兒:指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足歲至未滿五歲,設籍本
      市且就讀本市之公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幼兒。
(二)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持有經本市鑑輔會
      開立之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就讀本市私立
      國中、本市私立國小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及子女均設籍本市,其子女就讀本市私立國中、本市私立國小
      、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或機構(並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四歲至未滿五
      歲者為限)。
三、身心障礙學生與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於
    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得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
    府提供就學費用之補助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減免學雜費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四、學雜費減免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本市私立國中、國小:
   1、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二)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或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以核實補助為原則,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六千元。
(三)就讀本市私立幼兒園或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以核實補助為原則,不得逾下列補助額度:
   1、輕度障礙:新臺幣五千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四)國民教育階段持有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證明,
      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其學雜費減免補助基準,準用本
      點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
五、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期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六、本市私立國中、國小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
    校提出申請:
(一)學雜費減免補助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甲式或
      丙式之新式戶口名簿。
(三)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甲式或丙式之
      新式戶口名簿。
(四)最近一年家庭綜合所得證明文件。
    幼兒園或機構及學校受理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應報請本府審查,經通
    知審查合格後,應備齊相關表件送本府核撥補助款。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幼兒園或機構及學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
    發現不實,除追繳減免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責任;申請補助之幼兒
    、學生於學期中辦理轉學、休學、退學等學籍異動,當學期已減免之
    費用應按就學日之比例辦理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