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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度臺中市政府辦理霧峰等九區垃圾掩埋場回饋金執行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設字第100008978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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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回饋臺中市霧峰等九區垃圾衛生掩埋場所在地里,配合垃圾衛生掩埋
    場回饋金運用方案,協助霧峰等九區公所推動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金使
    用,特定訂本計畫。

二、計畫說明:
    有關臺中市各區公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其中:神岡、清水、大
    甲於合併前原鄉鎮公所已訂有掩埋場回饋金使用自治條例(屬自治法
    規部分)且已公告可延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其餘霧峰等
    九區於合併前僅訂有回饋金之管理辦法或要點,惟於本市合併後全部
    停止適用(屬行政規則部分),使一百年度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上已
    無法源依據,有鑑於此,臺中市政府所屬掩埋場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參照區公所提送掩埋場回饋金使用
    管理要點(內容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始廢止原鄉(鎮市)公所
    已施行多年掩埋場回饋金使用管理要點之主要條文)彙整及增列相關
    管理機制予以下達,以利一百年度各區公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能夠順
    利推行。

三、執行方式:
    各地區垃圾掩埋場回饋金之執行方式,茲分述如下:
 (一)霧峰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年度編列預算之百分之九十,應用於里內環境美化、家戶環境衛生
     、公共衛生、公共福利等設施之改善。
    2.年度編列預算之百分之十,應用於垃圾處理之宣導、觀摩及其他相
      關業務費用。
    3.由提供土地鄰近之里,提報該里回饋金執行計畫由區公所審核後執
      行。
    4.所送里回饋金執行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辦理內容及預期效益。
    (2)經費概算表。   
    (3)其他事項。
    5.區公所為審核回饋地方經費之運用,得設回饋地方經費運用審核委
      員會,其設置方式由區公所另定之。
    6.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二)太平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區域及各里運用金額:總計新臺幣426.82萬元。
    (1)黃竹里額度計新臺幣62.48萬元。
    (2)德隆里額度計新臺幣109.34萬元。
    (3)永隆里額度計新臺幣120萬元。
    (4)光隆里額度計新臺幣65萬元。
    (5)興隆里額度計新臺幣40萬元。
    (6)福隆里額度計新臺幣30萬元。
    2.各里設里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里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
      由里長就里內人士遴聘之,各里之經費運用事項由里長先召集里委
      員開會決議後送區公所彙整後,提請本區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
    3.回饋金執行運用經由太平區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區公所執行辦理
      。
    4.回饋金運用範圍
    (1)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改善事項。
    (2)有關美化環境、環境衛生事項。
    (3)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4)有關飲用水衛生改善事項。
    (5)有關環保義工、守望相助及社區、里鄰長環保講習觀摩活動事
         項。
    (6)其他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事項。
    (7)回饋金百分之七十以上應運用於環境衛生美化、公共設施之興
         建及管理維護改善事項、飲用水衛生改善事項及回饋金年度結
         餘款得保留次年度執行。
    5.回饋金由區公所設區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主任委
      員由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本所主任秘書擔任,其餘委員由區長
      就回饋區域內區政諮詢委員、里長、里委員代表以及本所相關課室
      主管(秘書室、民政課、農建課、公用課、人文課、會計室)、本
      區清潔隊隊長等人員中遴聘之。委員會行政工作由本所民政課人員
      兼任。
    6.委員會之職權:
      審議回饋金之運用及監督核撥經費運用事項。
    7.委員會會議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代理之。
    8.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9.回饋金之運用經委員會審議後如遇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抗拒情事,
      影響垃圾場正常營運時,得暫緩辦理,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辦理。
   10.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三)大里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1)育樂活動場所、游泳池、球場、公園、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之
         興建及其維護管理。
    (2)教育設備、環境衛生及民俗文化設施等之改善。
    (3)環境之綠化、美化。
    (4)水、電費及垃圾清除處理費之補助。
    (5)里民健康、保健、文康、體育、藝文活動及敬老慈幼活動。
    (6)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7)辦理公害監督巡守相關事項。
    (8)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相關用途。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之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2.所送回饋金年度執行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辦理內容及預期效益。
    (2)經費概算表。
    (3)其他事項。
    3.本計畫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4.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四)后里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里應依本計畫於年度開始時由里長召開鄰長會議議決回饋金年
      度使用計畫後,提報區公所核定。
    2.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應載明回饋金使用說明,包含項目、用途、單
      價、數量、總額;變更計畫亦同。
    3.回饋金使用應辦理下列事項:
    (1)有關公共事務事項。
    (2)有關公共建設事項。
      前項公共建設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4.回饋金使用之申請程序,由回饋里依據核定之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
      所列項目,報區公所審核同意後執行。
    5.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應積極執行,年底未完成核銷或保留程序,
      註銷不予保留。
    6.有關補助里內相關社團經費,每次活動補助以新臺幣貳萬元為上限
     ,同一團體每年補助二次為限。
    7.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五)外埔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1)有關環境衛生及環境綠美化事項。
    (2)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3)有關里民健康、保健宣導事項。
    (4)有關里民文康、體育、藝文活動及敬老慈幼活動。
    (5)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6)有關公害監督巡守相關事項。
    (7)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相關用途。
    前項(1)及(2)使用之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2.回饋金分配:當地里及毗連里回饋地方經費之分配,由區公所依實
      際需要情形分配之。
    3.為審核外埔區垃圾處理廠回饋金管理運用,得設外埔區垃圾處理場
      所回饋金管理運用審核小組,其設置方式另定之。
    4.區公所回饋金循預算程序辦理經費動用、核銷。
    5.外埔區申請回饋金,應於執行前提報回饋金申請計畫送區公所審核。
    6.回饋金申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2)執行方式。
     (3)其他事項。
    7.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六)大肚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金申請由各里之社區發展協會依回饋金運用範圍提出申請,申
      請時應檢陳申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並經區公所簽請審查核定後
      檢據核撥。
    2.由區公所民政課長、會計主任、政風室主任及區清潔隊隊長擔任審
      查小組審查。
    3.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1)有關環境之綠美化、環境衛生事項。
   (2)有關推行垃圾分類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事項。
   (3)有關辦理公害監督事項。
   (4)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5)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事項。
   (6)有關社區活動中心設備充實、守望相助隊業務改善設備充實。
    (7)有關社區居民健康保健及文康、體育、藝文、敬老慈幼活動。
   (8)其他經區公所核定計畫之用途。
    4.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七)大安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回饋金使用對象:南埔社區發展協會。
    2.回饋項目或標準:
    (1)應為南埔社區發展協會所主辦之年度計畫活動,並依計畫額度內
         核撥經費。
      A.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B.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C.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事項。
      D.有關轄區弱勢村民救濟事項。
      E.有關社區所屬班(隊)推動計畫活動事項。
    (2)不予回饋項目:
      A.旅遊活動、各項出國考察。
      B.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服裝費。
      C.活動中心冷氣、按摩用品、攝影機。
      D.成立大會、座談會等。
      E.例行會議各項開支費用及其他業務經費。
    3.回饋經費之用途:發展地方特色、人文風貌,同時瞭解政府推動環
      保清潔相關政策。
    4.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程序:
     (1)社區發展協會應於年度初擬計年度計畫函區公所審核,同時依
          計畫執行年度工作。
     (2)南埔社區須於活動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送區公所所審核(為
          因應年度核銷結案,十二月份將不受理申請)。
      活動項目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
          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流程)、預期效
          益、經費來源。
     (3)經費概算表。
    5.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接受回饋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
          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區公所核准。
     (2)申請回饋金辦理研習(講師費)活動,應檢附課程表、講師學
          經歷及招生報名表等資料,支領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
          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核銷請
          款時,應檢附扣繳憑單影本。
     (3)已依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項活動,不得重覆申請本所其他補助
          款。
   (4)各期班隊訓練活動應以社區所屬成員為限,並應檢附學員名冊。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6.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1)受回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齊領據、原始憑證
          正本(回饋金如為其支出之ㄧ部分者,得送超出補助款項之原
          始憑證正本列報)、實際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社
          區業務觀摩活動須檢附﹞、成果照片三張、核准函、計畫書、
          經費概算表等文件(屬專案補助者得視實際需要檢付規定之必
          要文件)報本所核銷。對於自行保管之各項憑證等文件應裝訂
          成冊妥為保管,以備區公所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2)受回饋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3)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4)其他應加附資料
      A.工程:於工程執行完竣後檢具經費支出明細表、施工前、中、後
         (顯示拍攝日期)成果照片三張報本所核銷。
      B.設備:設備須置於社區發展協會之活動中心,並登載於財產清冊
        中,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併同實際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照片三張
       (設備噴上大安區公所補助字樣)報本所核銷。
      C.其他特殊案件,視實際需要應補附相關執照(如新建工程需檢附
        使用執照影本)及證明文件。
    7.督導及考核:
     (1)本補助款之運用、督導、考核,主管單位為清潔隊,每一件補
          助經費結報時應負責審核,並將補助案執行概況考核表併同各
          項核銷文件辦理申請核銷,主計室負責書面審核。
     (2)核銷時,其執行率未達原列核准補助項目概算表之百分之八十
          以上,本所依執行比率扣除補助款。
     (3)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假、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8.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八)潭子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本計畫所稱之相關地區係指掩埋場址所在地之臺中市潭子區聚興里。
    2.本計畫所稱回饋金來源,本一百年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3.回饋金之使用項目如下:
    (1)有關改善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或美化環境事項補助。
    (2)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3)有關醫療保健、喪葬等事項補助。
    (4)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5)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4.回饋金之使用應由回饋金管理委員會擬定回饋金使用計畫書,經里
      辦公處報經區公所審核後辦理。
    5.如遇相關地區居民反對或有抗拒情事,得暫緩回饋金之提撥,俟本
      所協調完成後再繼續辦理。
    6.區公所應定期公告回饋金使用資訊。
(九)沙鹿區掩埋場回饋金執行方式:
    1.本計畫所稱五里係指公明、晉江、竹林、犁分、西勢等五里。
    2.五里回饋經費之運用,由各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經區公所審核後,
      始得支用。
    3.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1)里內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之改善。
     (2)社區幼兒教育設備、社區活動中心設備、環境衛生、民俗文化及
        社區守望相助業務等之改善。
     (3)環境之綠化、美化。
     (4)里民衛生保健及文康、體育、藝文活動、敬老慈幼活動。
     (5)推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業務及環境保護教育宣導。
     (6)辦理公害監督。
     (7)其他經區長核定計畫之用途。
    

四、計畫經費來源:
(一)本計畫掩埋場回饋金經費來源,為區公所編列於一百年度預算並予
      以執行。
(二)各項計畫經費使用仍需符合主(審)計等相關法令規定,覆實動支。

五、預期效益及結論:
    期望於本一百年度各區公所編列回饋經費仍然能夠穩定執行,對於本
    市掩埋場週圍及生活環境能夠持續進行改善,以維持回饋金建設地方
    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